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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會計學會章程

    文章來源: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新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會計學會”(英文名稱Accounting Society For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 of China)簡稱“外經貿會計學會”(英文縮寫ASFETC)。

    第二條 本會是由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高級會計人員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三)堅持實事求是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不斷提高外經貿財會工作水平和財會人員素質。努力為政府、企業、會員單位和祖國的商務事業服務。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執行《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國家財政經濟方針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組織推動會員開展外經貿行業財會理論研究和國內外學術交流及應用;

    (三)充分發揮本組織對外經貿財會專業知識的優勢,積極開展行業服務和人才培訓,為不斷提高外經貿財會工作水平和財會人員素質服務;

    (四)編輯出版月刊和各有關學術法規、信息資料,為會員工作需要服務;

    (五)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委托交辦的各項具體工作;

    (六)調查、了解外經貿財會工作情況和問題,搜集外經貿財會人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并向有關部門反映;

    (七)其他符合章程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包括:

    (一)中央大、中型外經貿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

    (二)各省、市、自治區外經貿會計學會;

    (三)?。ㄊ?、自治區)地方外經貿企、事業單位;

    (四)從事外經貿業務的民營企業;

    (五)從事有關外經貿財會理論教育、研究的單位。

    個人會員包括:

    (一)會計教學、科研等領域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含副研究員)職稱和博士學位的高級會計人員;

    (二)大、中型外經貿、工貿企業(集團)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財務部門負責人以及有一定研究能力并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的財務工作人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同時報送學歷、學位和職稱證明的復印件;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反映意見和要求;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由會員之間協商推薦。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領導本會各機構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檢查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領導、制定本會年度計劃,檢查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制定辦事機構內部管理制度,領導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主管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9年1月23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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